社團法人屏東縣啟智協進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屏東縣啟智協進會
英文名稱 Ping Tung Intellectual Disability Association,簡P.T.I.D.A。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配合政府政策為身心障礙者謀求福利,包括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等,並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辦理長期照顧服務,謀求失能身心障礙者暨老人之服務福利,致力於提高服務品質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屏東縣(市)行政區為主要服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90067)屏東市公德街98 號。

第二章任務

第六條:本會以身心障礙者、失能身心障礙者暨老人為服務對象。
第七條:主要任務如下
1. 促進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之關懷與協助。
2. 提供身心障礙、失能身障者暨老人服務,增進社會融合。
3. 輔導身心障礙者就業或培力工作技能訓練。
4. 增進身心障礙者就養及醫療之照顧。
5. 提供身心障礙者家庭支持服務。
6. 舉辦身心障礙者親子互動、社區適應及休閒等活動。
7. 爭取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利。
8. 協助社會福利服務宣導等工作。
9. 出版有關啟智或長期照護刊物。
10. 其它符合本會宗旨之有關事項。

第三章會員及權利義務

第八條: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新臺幣壹佰元及常年會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即視為本會基本會員。
第九條:會員具有遵守本會組織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具參與會員大會,行使發言、表決、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具有瞭解本會經費收支情形之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組織章程或不履行義務或損害本會名譽之行為,得經理事會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會員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視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理事會決議除名者。

第四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平日授權理事會代行其職務。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十三人,候補理事三人,由理事選舉常務理事三人,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外代表協會,對內應綜理會務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理事長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副理事長可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遴選一人擔任之,以輔佐處理會務。
第十六條: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監督會務。
第十七條:理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之,均為無給職。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工作人員。
第十八條:本會專職人員由理事會任免之,依本會各業務需要設置符合聘用資格之人員,負責推動會務並執行服務。
第十九條:本會得召募志願工作人員,協助會務推展及活動辦理。
第二十條:本會得視情況設顧問三人,指導本會會務之推行,顧問由理事會聘任之,為無給職。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並由候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第五章會議

第二十二條:本會每年舉行會員大會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抑監事會函請或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建議,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視情況召開,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及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審核本會之收支及推展會務情形,並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本會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由理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第六章經費、會計及徵信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入會費:新臺幣壹佰元。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伍佰元。
(三)社會捐款。
(四)服務收入。
(五)政府補助。
(六)基金之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收支均應掣據、給據。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之收支情形,應按季提理事會後,並於每年年度終了一個月內,編造全年經費收支財務報表,送交理監事會審查後交付會員大會審議備查。
第三十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由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準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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