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列舉扣除額中有關捐贈之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也就是說,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總所得中的20%是可以透過捐款完全抵扣,合法節稅的喔! 【注意事項】 本會配合財政部國稅局推動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自即日起將於每年2月底提供本國人與外國人之捐款資料予國稅局,建議您「收據寄送方式」選擇「年度捐款收據+捐贈扣除額電子化單據」(整年度的捐款證明),珍惜資源節能減碳,本會將於每年二、三月間寄發年度捐款證明給您,歡迎您多加利用。 每一筆捐款均須開立捐款收據,您可以選擇不寄捐贈收據。如果您需要可扣抵所得稅的捐贈收據,務請填寫包含收據抬頭人的身分證字號及收據地址等相關個人基本資料。 戶名:社團法人屏東縣啟智協進會捐款方式介紹
郵政劃撥帳號 4038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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